首页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二节 书面审理第二十三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