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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