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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