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二节 书面审理第二十二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