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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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