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