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