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审理范围第十三条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