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