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审理范围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