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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