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