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