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需求。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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