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需求。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