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档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