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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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