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行使以下职责: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行使以下职责: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