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使用安全事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获知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或者可疑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后,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者二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获知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或者可疑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认为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调查的,应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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