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保障维护管理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真实记录医疗器械保障情况并存入医疗器械信息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五年。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