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保障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真实记录医疗器械保障情况并存入医疗器械信息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五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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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