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保障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