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保障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监测医疗器械的运行状态,对维护与维修的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定期分析评价医疗器械整体维护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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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