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保障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保障维护管理应当重点进行检测和预防性维护。通过开展性能检测和安全监测,验证医疗器械性能的适当性和使用的安全性;通过开展部件更换、清洁等预防性维护,延长医疗器械使用寿命并预防故障发生。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障维护管理
医疗器械保障维护管理应当重点进行检测和预防性维护。通过开展性能检测和安全监测,验证医疗器械性能的适当性和使用的安全性;通过开展部件更换、清洁等预防性维护,延长医疗器械使用寿命并预防故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