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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