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