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临床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对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疗器械实行使用安全监测与报告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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