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临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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