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临床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