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自查、评估、评价工作,确保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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