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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