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