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和配备的专(兼)职人员对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拟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技术评估与论证; (三)监测、评价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对临床科室在用医疗器械的使用效能进行分析、评估和反馈;监督、指导高风险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与安全管理;提出干预和改进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措施,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四)监测识别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使用安全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合理使用相关制度、规范的业务知识培训,宣传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知识。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