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申报

第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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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