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十七条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