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