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

第九条

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二)企业经营管理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三)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四)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 (五)具有与所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 (六)有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有健全、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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