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有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