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证书吊销处罚由发证部门负责, 其他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