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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