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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