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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