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备案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如发现所用防伪技术产品防伪功能不佳,防伪失效时,可向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反映,并报当地或者国家质检部门协助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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