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选用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的防伪技术产品; (二)选用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必须是获得我国防伪注册登记的产品; (三)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应当专项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自行更换; (四)停止使用或者更换、扩大防伪产品的使用范围,应当到原办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或者重新备案手续; (五)保守防伪技术秘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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