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牵头单位应用防伪技术对某类产品实行统一防伪管理的,须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招标,择优选用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同时办理使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