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第二十条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发布公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