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