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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