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 (三)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 (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五)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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