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防伪功能或者防伪鉴别能力下降,不能满足用户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全国防伪办;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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