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防伪技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二)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须签定有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禁止无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等; (三)必须保证防伪技术产品供货的唯一性,不得为合同规定以外的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 (四)不得生产或者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假冒的防伪技术产品;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防伪技术秘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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