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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