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