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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