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