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 (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