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 (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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