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