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