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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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