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