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后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资本金注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