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后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资本金注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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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