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