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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