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式。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